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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水电暖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11日      作者 :      浏览量 :


西北工业大学水电暖收费管理办法

办转后勤办字〔20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暖收费管理,提高回收率,降低办学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发改物价〔2019349号)、《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区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15133号)、《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2265号)有关规定及《西北工业大学能源消耗费用补贴管理规定(试行)》(办转字〔20198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水电暖管网上所有用水、用电、采暖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

第二章  计量表具管理

第三条 水电暖表的安装、移位、拆除、铅封统一由后勤产业集团负责。

第四条 用户须安装预付费水电表,无法安装预付费水电表的用户,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经后勤产业集团审核,报后勤办公室批准后安装机械水电表。

第五条 行政办公场所、教学科研场所、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等地,水电暖表及安装费用由学校负责;校内外经营商户、工程施工及租用学校房舍、场地的单位,水电暖表及安装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用户要爱护水电暖计量表具,若表具出现问题,应及时联系后勤产业集团进行更换,未主动上报进行维修更换的,后勤产业集团有权估量收费。经鉴定为自然因素损坏的,由学校负责更换;人为因素损坏的,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七条 用户如认为表具不准提出校验申请,校验结果若合格则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用;校验结果不合格则由学校承担校验费用。

第八条 校内外经营商户、工程施工及租用学校房舍、场地的单位如需用水用电,携带合同原件到后勤产业集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指定位置安装预付费水电表。

第三章  收费标准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水电暖收费标准依据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制定(具体附件

第十条 后勤产业集团负责水电暖费的收缴催缴等日常管理工作,校内其他单位不得任何形式收取或减免水电暖费

第十一条 安装预付费水电表的用户,采用“先买后用”的方式缴纳水电费,确保及时购买,因自身原因造成水、停电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安装机械水表的用户,缴纳电费时须同时缴纳水费。

第十三条  采暖费用的缴费时间由后勤产业集团负责通知,用户须在规定缴费时间内一次性缴纳整个采暖季采暖费用。

第十四条 不具备按量计费条件采暖费用按供暖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自来水不收取费用。用电按照定额管理,超额自付的原则。免费用电定额为每宿舍每月25度,每年按12个月计算,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协商购买,价格按居民生活用电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对无法安装计量表具的室内外维修工程,按工程审定价的0.6%收取水电费。

 窃取水电暖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的,一律认定为窃取水、电、暖行为:

(一)未经同意私自在公用管网上接水、电、暖的。

(二)绕越计量装置的。

(三)伪造、开启计量装置封印的。

(四)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的。

(五)采用其他方法窃取水电暖的。

第十八条 窃取水、电、暖量的计算方法

(一)窃水量按进水口管径流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二)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三)窃暖按供暖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四)窃取水电用户须出示充足的窃取时间证明,时间无法查明,窃取天数180天起步计算。关于每日窃取时间,商业、基建用户按12小时计算,办公、生活用户按8小时计算。

第十九条 窃取水、电、暖行为的处理方法

(一)认定为窃取水、电的用户,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缴水、电费,未缴者管理部门有权停水停电,一切后果用户自行承担

(二)认定为窃取暖气的用户,须在规定缴费时间内按供暖建筑面积足额缴纳费用。

 滞纳金的收缴办法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若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电暖费,须承担费用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缴纳之日止,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二)其他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三)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四)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不足1元按1元收取。

 奖惩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用户用水、用电、用暖行为,保障正常运行秩序和公共安全,后勤产业集团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用户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鼓励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用水、用电、用暖违章违规行为,学校将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并严格保密。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若遇政策性水电暖价格调整,学校将按政府规定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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