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长安校区教职工住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办转字〔2018〕7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长安校区教职工住房维修管理工作,确保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西北工业大学维修改造管理办法》《西北工业大学工程项目保修期满维修移交管理办法(试行)》《西北工业大学长安校区教职工住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安校区所有教职工住房。
第二章 维修范围
第三条 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由物业部门负责维修,住房的自有部位和自用设备设施由住户自行维修。公共区域由住户自行安装的自用设备的维护,以及使用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住户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的自有部位和自用设备设施是指:入户门(含)以内的装修装饰部分、窗户(含窗框密封胶)、户表以内(含水电暖表)的水暖电管线阀门及给排水支管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是指:
(一)水表前端的上水主管道;
(二)厨房、卫生间的下水主管道;
(三)屋面、外墙;
(四)走廊、楼梯间、单元门;
(五)配电箱内的空开;
(六)共用电梯;
(七)道路、绿地、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等。
第六条 自有部位、自用设备设施的维修,不得损伤相连或相邻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设施,不得直接影响或妨碍相邻住户的设施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共用设备设施的位置、线路、走向等以便于自身使用。
第七条 凡因家庭装修、增置设施或因住户实施自有部位、设施零修等而造成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设施损坏、渗漏、堵塞,妨碍或影响相邻户正常使用或危及他人安全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修复设施,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章 报修流程及维修管理
第八条 住户或物业巡查时发现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设施需维修,可通过电话或校园网向维修管理部门报修。
第九条 维修管理部门接到报修后,应及时派人会同报修人员查看现场,制定维修方案并实施维修。维修完成后,维修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回访,接受住户的评价。
第十条 住房维修时,凡维修范围所涉及的各使用人,均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和干扰住房的正常维修和排险工作。因阻挠维修造成住房及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触犯相关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维修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工程保修期满且已完成维修移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从住户物业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维修管理部门受理报修并查看现场后,在制定维修方案的同时应要求维修实施单位编制并上报预算书,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紧急维修或应急抢修可先维修后直接报结算书)。维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维修实施单位应及时上报结算书,最终的维修费用按审计结果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办法由后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