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后勤办公室维修工程
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后勤办字〔202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严格落实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后勤办公室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单位在服务期间,协助后勤办公室做好维修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控制,履行好监理法定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办公室委托的监理单位。
第二章 人员要求
第四条 监理单位须配备土建、水、电、暖、造价方面的专业监理人员,各专业配备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相同专业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监理单位所派驻学校的监理人员不少于2名,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需要随叫随到。
第六条 所派驻学校的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有更换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必须在2日内更换到位。
第七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监理单位负责后勤办公室所有工程的监理服务。自接收到施工合同或工程任务通知单后,监理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图纸、采购文件、招标清单、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其他相关技术资料提供监理服务。
第九条 工程的前期阶段,监理单位需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条 工程的实施阶段,监理单位需做好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需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签证单、工程变更单、材料认质认价单、工程进度款(尾款)支付申请表、工程验收表、工程结算书等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后勤办公室甲方代表请假。
第十三条 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工程材料、设备进场需各项手续验收齐全,质量证明资料要与实物核验一致,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 熟悉监理控制程序,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如实记录工程现场施工情况及相关数据,掌握各项工序、参数的理解和需求,在过程控制及工程验收时,要按规定进行实测实量。
第十六条 加强施工过程检查、主动发现问题并敢于指出,对明显违反施工规范、与图纸不符、有严重错误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必要时签发监理通知单,重大质量问题不得隐瞒私自处理。
第十七条 及时审核施工方申报的工程资料,严格做到“三核查”。核查申报的工程量、工程做法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核查现场施工情况是否满足质量要求;核查申报的新增项及其报价是否合理,如不合格不予签认并及时汇报甲方。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章 进度控制
第十九条 后勤办公室维修工程的子项多、维修地点零散,且同时开工的项目多、工期要求紧迫。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按施工进度, 采取有效的管理、控制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工。
第二十条 监理人员须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方的工、料、机的投入情况,对进度计划滞后的工程提出分析意见,及时指出影响进度的因素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 成本控制
第二十一条 熟悉掌握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协助甲方进行市场询价,筛选出质优、价廉的材料与设备,降低工程成本。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审核新增项的主材价,审核施工方申报的材料认质认价单。
第二十三条 如实签证现场的工程量,杜绝高估冒算。
第七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做好日常安全监护及督促工作,如发现以下情况的要按照要求提出整改直至制止:
(一)工程标牌未设置,或设置在不醒目位置,或发生破损未及时修复。
(二)施工现场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未按规定堆放。
(三)施工垃圾未及时清理,对师生的学习、工作、生活造成影响。
(四)施工现场高空抛物或从高处倾倒物体。
(五)施工单位安全员缺岗或不到位;施工单位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高空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六)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未按要求配置,施工脚手架未按规范搭设、报验不及时及未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现场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未按要求佩带或配置。
(七)现场出入口、通道口、楼梯口、井道口、预留洞口、临边洞口、基坑边缘等容易发生坠落的地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边防护未及时设置,现场塔吊、架桥机、吊车及其他施工机具未按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或超过质检期违规使用。
(八)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配电箱、开关箱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系统,施工电缆随意拖拉,未架空或埋地,接头未保护,绝缘层有破损,现场用电设备漏电保护装置未按要求配置或失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办公室负责解释。